s-HR系统中的纳税单位如何理解和使用

栏目:s-hr cloud知识作者:金蝶来源:金蝶云社区发布:2024-09-22浏览:1

s-HR系统中的纳税单位如何理解和使用

【功能介绍】

       s-HR系统中的纳税单位不一定等于税务局里填报的法人,也不是指不同的公司,而是用于标记员工在那些期间、哪些计算规则里的数据需要累计计税的一个单位标记。通过本文介绍,希望大家能区分什么是本系统中的纳税单位 ,如何维护纳税单位。


【适用版本】

s-HR V8.2sp2及以上


【内容介绍】

什么是纳税单位?

纳税单位是指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 的有效集合。

比如:个人所得税 ,可以单个人为纳税单位,也可以夫妇俩为一个纳税单位,还可以一个家庭为一个纳税单位;公司所得税 可以每个分公司 为一个纳税单位,也可以总公司 为一个纳税单位。纳税单位的大小通常要根据管理上的需要和国家政策来确定。


s-HR系统中的纳税单位的作用是什么,如何使用?

s-HR中,纳税单位方便个税报表的过滤、申报、以及按纳税单位累计同一个纳税年度的数据


(一)在纳税单位的菜单中,如何维护纳税单位

纳税单位的维护有2中方式:

1、 支持新建V8.2 PT131819新增】8.5 PT132355新增】

【创建】纳税单位

2、 支持从法人公司引用(勾选了法人公司的行政组织),如果行政组织上已经维护了纳税人识别号(税号),则会自动带到纳税单位中。

【引用】纳税单位: 法人公司引用(勾选了法人公司的行政组织);

另外8.5版本支持从成本中心引入纳税单位8.5 PT132355新增】

组织管理模块维护行政组织对应的法人信息

引用已经维护过的法人信息,只能从法人公司引用(勾选了法人公司的行政组织);如果行政组织上已经维护了纳税人识别号(税号),则会自动带到纳税单位中。增加纳税人识别号字段V8.2 SP2版本PT131948已发布V8.5版本PT131270(未正式发布)


(二)纳税单位维护中,“允许引用”起什么作用?

默认情况下,纳税单位的个税累计数据不允许被其他纳税单位引用,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别的其他纳税单位都无法取到该纳税单

位的累计收入、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已预扣预缴税额等项目值。可设置为允许引用(支持批量设置)。如果设置为允许引用,则别的其他纳税单位都能取到该纳税单位的累计计税数据。

(三)纳税单位在计算规则和核算人员上的维护

    纳税单位可在计算规则上维护,如果在打补丁前已经设置,则无需再设置;如果之前没有设置,则必须设置,否则在核算向导中无法进行审核。在计算规则中设置纳税单位后,该计算规则下当前期次的员工,以及新加入的核算员工的纳税单位默认与此相同,计算规则的纳税单位更新时会自动将员工的纳税单位也自动更新。如果该员工的纳税单位与计算规则的纳税单位不同,则可以在核算向导第二步—已选员工中,点击对应的员工记录进去单独修改;也支持直接在薪酬核算向导第三步导入模板中维护纳税单位进行批量导入更新。V8.2 PT131819新增】8.5 PT132355新增】

创建或引用的纳税单位,状态为未启用,启用后才能使用。如果纳税单位不再使用,可进行禁用。没有使用过的纳税单位可删除。

【备注】需再次检查计算规则纳税单位是否维护正确,否则下一期累计项会出现异常。可在薪酬核算向导第二步-已选员工列表上,检查薪酬核算里面每个人的纳税单位是否正确;

注意事项

1计算规则的纳税单位。

计算规则的纳税单位一定要提前维护,这样员工的纳税单位会自动带出,否则在薪酬核算页面,手动维护或者导入纳税单位。

2计算规则的纳税单位不允许维护的情况

如果当前的计算规则中有已经审核的员工薪酬数据,“纳税单位”项目会为空,无法编辑。将计算规则中的审核和审批数据反审核之后或者结账到下期次后恢复正常


(四)纳税单位在累计计税时的作用

在实际业务中,主要是通过计税函数的函数对员工的薪酬数据进行累计计税,计算规则中,员工有维护纳税单位,累计计税的函数(如“取计税累计项值”的函数)就能取到该薪酬数据,并与其它期次或其他计算规则中该员工已结账的相同纳税单位的数据进行累计。不同纳税单位的就分开累计。没有纳税单位的就不能进行累计。

具体以为场景如下:

1. 员工月中调动,调动前和调动后使用不同计算规则发薪,这2个计算规则的薪酬数据要累计计税。

——针对此业务场景,可在该员工发薪的2个计算规则中,设置该员工的纳税单位为相同的纳税单位

当月如果两个计算规则同时发薪,同时计算时,取到的累计数据为已结账的数据,因此互相不会取到对方的数据(因为都未结账)。

纳税单位相同,因此这两个计算规则当月结账后,两个计算规则的数据都会累计到当月,在下月进行计税时累计预扣计税时取数就正确了。

2. 员工月中调动,调动前和调动后在2个公司的计算规则中发薪,两边发薪的数据按各自公司的纳税单位累计计税,调动后的组织不要取该员工调动前组织的薪酬数据参与累计计税。

——针对此业务场景,可在该员工发薪的2个计算规则中,设置该员工的纳税单位为不同的纳税单位。

国家个税系统中,是按照纳税单位进行累计,员工月中调动,调动前后纳税单位,新的纳税单位重新开始累计。那么在公式中取计税累计项目值时,第二个参数选择“0 或者“2 (参数3不建议选择)。V8.2 PT131819修正】V8.5 PT132355修正】

3. 员工年中入职、或者中途离职再入职

员工年中入职,s-HR系统中仅支持入职后的发薪数据的累计,入职前别的企业的数据暂不支持累计计税。

员工当年离职又入职,同一个纳税单位同一个纳税年度,入职后的薪资计算会将重新累计,比如3月离职,6月重新入职,则6月发薪时,取累计数据为07月取累计数据时不包含3月以前的数据。V8.2 PT131819修正】V8.5 PT132355修正】

4. 一个月发多次薪资,反结账到某期第一次重新计算

如上示意图,20192月发放了两次,目前结账到20194月,然后反结账到201921次,因为累计项数据没有区分核算次数,是按月进行显示累计到当月的累计值。反结账到201921次时:

累计表20192月、3月、4月的数据将各个累计项的数据减掉201921次的数据;

计算201921次的数据,累计项包含了20191月和201922次的数据;

结账后20192月、3月、4月的累计数据将加上201921次各个累计项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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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介绍】 s-HR系统中的纳税单位不一定等于税务局里填报的法人,也不是指不同的公司,而是用于标记员工在那些期间、哪些计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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