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如何取数?
一、相关政策法规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取数实现步骤:
步骤1:维护税务组织及纳税主体基本信息
虽然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不是一个纳税主体,没有税号,但在税务云系统中,为一个组织配置取数规则从而实现自动取数的前提,是该组织的纳税主体基本信息已维护完成。我们可通过以下操作实现:
1、为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新建一个税务组织,将其同步至税务云,在维护税务组织信息时,关闭“纳税主体”开关,税号可以填写总机构税号,后面加上“01”以作区分。
2、维护该税务组织的纳税主体基本信息,填写必填信息,打开企业所得税税种卡片,维护【企业登记时间】。
步骤2:配置所得税汇总方案
在企业所得税汇总方案中,将独立生产经营部门(非纳税主体的税务组织)配置为汇总组织的二级分支机构,并打开“分摊标识”开关。
步骤3:配置台账项目取数规则
独立生产经营部门需要在总机构的申报表上体现分摊税额,实现自动取数的前提,是配置三因素台账取数规则。可为其单独配置取数规则,也可共享上级组织的取数规则。
注:由于独立生产经营部门自己不用出申报表,税额也是总机构申报时一起缴纳,故无需为其配置预缴/年报取数规则。
步骤4:分支机构税款分摊因素台账自动生成
在“分支机构税款分摊因素台账”界面左侧,选择汇总方案,可以看到,系统将独立生产经营部门(非纳税主体的税务组织)汇总,生成一条税务组织名称为“总机构名称(独立生产经营部门)”的数据,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已根据配置的取数规则实现自动取数;
步骤5:底稿及申报表自动取数
1、 底稿自动取数:总机构在编制所得税预缴底稿时,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分摊的税额会在底稿总览表19行“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展示。
2、申报表自动取数:由底稿自动生成申报表时,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分摊的税额会在申报表A20000表的20行“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及申报表A20200表的分支机构名称为“总机构名称(独立生产经营部门)”的一行中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