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会计报表
合并会计报表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3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此条款明确指出了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两种情况。《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第70条规定,“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如占该企业资金总额半数以上的,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可见,《准则》关于编制合并报表条件的规定比《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更为全面和严格。
合并报表由企业集团中的控股公司(母公司)于会计年度终了编制。主要服务于母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但也有人认为,服务于企业集团所有股东和债权人,包括拥有少数制股权的股东。
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目标理论主要包括“谁是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信息使用者需要什么信息”。对于前者主要有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和所有权理论。从国际上看,实体理论成为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主流理论已是大势所趋,美国FASB近年来在这方面的立场尤其明显。从我国现阶段经济环境的特色及变化趋势看,采用实体理论也较为合理。实体理论认为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是为企业集团的所有资源提供者编制的。随之而来的是应向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哪些信息,他们关心的不是某个单一企业,而是整个企业集团,要掌握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信息。而提供这些信息的合并会计报表,其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及主要项目等相对个别会计报表而言都有其特殊性。
合并会计报表
合并会计报表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3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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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09-16 17:33:04发表“云星空知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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