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自定义属性
【用途与目的】
科目自定义属性主要满足由于业务要求对科目信息进行必要补充说明而设置的一个功能,该功能仅仅对于总账系统有效。该功能以科目作为核心,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自定义增加所需要的补充说明信息。
【操作路径】
〖财务会计〗->〖总账〗->〖基础设置〗->〖科目自定义属性〗
【使用时机】
在日常业务中需要对往来类科目或者其他科目设置辅助核算信息时,可以使用系统预设的科目自定义属性。
【操作说明】
1.操作前提
• 科目自定义属性功能权限已经设置。
2.操作步骤
步骤一:点击〖财务会计〗->〖总账〗->〖基础设置〗->〖科目自定义属性维护〗按钮,系统弹出科目自定义属性界面。
步骤二:点击工具栏【】按钮,系统弹出科目自定义属性新增界面。
步骤三:选择需要设置的科目后点击工具栏【】按钮,新增行选择科目自定义属性值,点击【确定】,系统自动将设置的值返回科目自定义属性界面。
步骤四:选择需要启用的科目后点击工具栏【】按钮,可以对设置的科目自定义属性进行启用。
启用后的科目自定义属性值,在未使用时可以做删除操作;使用后则只能执行禁用操作,不可以修改。
3.系统业务规则
• 科目自定义属性是否必录,可以通过勾选借方必录或者贷方必录来控制,不勾选则凭证提交时不会校验科目自定义属性值是否录入。
• 科目自定义属性只能对明细科目进行自定义属性设置,如果明细科目下增加了下级科目,将自动被第一个新增的下级科目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