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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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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知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专业的财税知识分享平台https://vip.kingdee.com/2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3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3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4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8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10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13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15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16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16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16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1710.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11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3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613.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8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1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4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7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41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43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50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53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政策为准。3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享受主体】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编者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享受条件】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5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6(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2.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3.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4.软件企业按照45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7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2.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1)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5000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9(2)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3)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3.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10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4.软件企业按照45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优惠内容】1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享受条件】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12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13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优惠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享受条件】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14比例不低于25;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15【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享受主体】企业纳税人【优惠内容】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享受条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16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享受主体】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优惠内容】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享受条件】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17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享受主体】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优惠内容】自2017年2月24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享受条件】集成电路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18税【享受主体】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优惠内容】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享受条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标准和享受分期纳税承建企业的条件,并根据上述标准、条件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函告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名单和承建企业19名单,通知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2.承建企业应于承建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项下申请享受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3个月前,向省级财政厅(局)提出申请,附项目投资金额、进口设备时间、年度进口新设备金额、年度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税款担保方案等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省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初核后报送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3.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分期纳税方案(包括项目名称、承建企业名称、分期纳税起止时间、分期纳税总税额、每季度纳税额等),通知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4.分期纳税方案实施中,如项目名称发生变更,承建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承建企业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向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变更分期纳税方案相应内容。省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确定变更结果,并由省级财政厅(局)函告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税务局,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将变更结果告知承建企20业。承建企业超过本款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不予受理,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完成变更登记次月起3个月内缴纳完毕。5.享受分期纳税的进口新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关区内申报进口。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承建企业对未缴纳的税款应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承建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由海关完成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的汇算清缴。如违反规定,逾期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逾期未缴纳情形发生次月起3个月内缴纳完毕。【政策依据】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21高技〔2021〕413号)10.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内容】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享受条件】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2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2.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规定,可按45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45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23符合上述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六条、第七条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五条1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内容】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24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享受条件】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25(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1.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规定,可按45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45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上述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627号)第五条、第七条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五条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内容】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享受条件】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27(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2.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规定,可按45号公告规定享受28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45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上述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五条、第七条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五条13.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29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优惠内容】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经营期在15年以上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享受条件】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2.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2.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3.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规定,可按45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45号公告规定计算31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上述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二条、第七条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五条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32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优惠内容】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33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从事8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15);(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4.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45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34【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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