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集锦

栏目:eas cloud知识作者:金蝶来源:金蝶云社区发布:2024-09-16浏览:1

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集锦

一、销售自己种植的玉米、小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以及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免征增值税。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2、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二、公司为商贸企业,批发零售的鲜活肉蛋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可以。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但是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公司为商贸企业,批发、零售的蔬菜等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可以。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

但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农民生产的农业产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五、制种公司利用自用土地,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将深加工后的种子进行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吗?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六、制种公司将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后收回,将深加工后的种子对外销售,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七、采用“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公司收回用于销售,我公司取得的销售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八、我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合同,向农户提供中药材种苗、化肥、农药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并提供技术指导,农户种植中药材收获后,公司支付农户种植管理费用,药材由农户交给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中药材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我公司回收再销售中药材可否可免征增值税?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公告明确规定免税农产品范围仅限于“畜禽”

因此,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将回收的中药材用于销售,不能比照2013年第8号公告的规定,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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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自己种植的玉米、小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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