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中资本公积转增的个税法规集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
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
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
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
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
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
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1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二、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
(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
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
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加强利息所得征收管理。要通过查阅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资产盘查等方式,调查自然人、企业及其他
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对其利息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
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
[2003]158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二、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股改中资本公积转增的个税法规集锦
本文2024-09-16 22:25:04发表“eas cloud知识”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enku.my7c.com/article/kingdee-eas-479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