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质)押物管理】-操作手册

栏目:eas cloud知识作者:金蝶来源:金蝶云社区发布:2024-09-22浏览:2

【抵(质)押物管理】-操作手册

抵(质)押物管理

抵(质)押物概述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抵押和质押的定义: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模块就是对融资业务发生时,签定的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进行管理和后续跟踪。


抵(质)押物业务处理

【用途与目的】

本功能是企业抵押或者质押物品登记及后续相关处理、。

【操作路径】

选择〖应用中心〗→〖资金管理〗→〖融资管理〗→〖抵(质)押物管理〗→〖抵(质)押物业务处理〗

【使用时机】

抵(质)押物新增、编辑、审批、反审批、撤押

操作说明】

选择〖应用中心〗→〖资金管理〗→〖融资管理〗→〖抵(质)押物管理〗→〖抵(质)押物业务处理〗,弹出“抵(质)押物”的查询界面,如下图所示:

在过滤条件中,可根据抵(质)押物的属性、种类、或债权人进行过滤查询。

设置查询条件后单击【确定】进入“抵(质)押物”序时簿界面,如下图所示:

在“抵(质)押物”序时簿界面,单击菜单栏〖文件〗→〖新增〗,或工具栏里的〖〗,进入抵(质)押物编辑界面,如下图所示:


以下对几个重要要素的说明:

单据主要要素

说          明

属性

支持抵押、质押、反担保3种,如果属性是抵押的,在融资业务发生时,在“抵押”页签可选择该单据。如果属性是质押的,在融资业务发生时,在“质押”页签可选择该单据。

抵(质)押物种类

F7选择基础资料-抵(质)押物种类

抵押权人

即借款合同中的借出款项的,一般情况下是借出款项的银行。F7,如果是集团外,弹出金融机构,如果是集团内,弹出组织机构供用户选择。

债务人

即借款合同中的借入款项的,可以是当前组织,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抵(质)押物所有权

即抵(质)押物的所有权人,勾上前面的多选框,则表示所有权为当前组织名称,去掉勾勾,则可手工录入其他公司的名称。

可抵押价值

可抵押价值=评估价值×抵押率/100。系统根据所录入的评估价值自动计算

抵(质)押情况跟踪

新增时,没有内容,由融资业务关联后,将关联情况反写回来的。

单击提交【】即可保存。


应收票据质押

用户在票据系统的应收票据序时簿界面,选择一张或多张登记状态的应收票据,点击【质押】,即可在抵(质)押物序时簿生成一条属性为“质押”的记录。

修改

在“抵(质)押物”序时簿界面,选中某张提交状态的记录,单击菜单栏〖编辑〗→〖修改〗,或工具栏里的〖〗,进入选中记录的编辑界面,修改完成后单击提交【】即可。

删除

在“抵(质)押物”序时簿界面,选中一条状态=提交且无下游单据的记录,单击菜单栏〖编辑〗→〖删除〗,或工具栏里的〖〗按钮,即可将抵(质)押物单删除。

审批

在“抵(质)押物”序时簿界面,选择一条或多条提交状态的记录,单击菜单栏〖业务〗→〖审批〗,或工具栏里的〖〗,可对抵(质)押物进行审批或批量审批操作,审批完成,置所选全部记录状态=已审批。已审批状态的抵(质)押物单才能被融资业务单据引用。

系统提供工作流审批和本地审批两种方式。

反审批

在“抵(质)押物”序时簿界面,选择一条或多条状态=已审批且未被融资业务单据引用的记录,单击菜单栏〖业务〗→〖反审批〗,或工具栏里的〖〗,可对抵(质)押物进行反审批或批量反审批操作,反审批完成,置所选全部记录状态=提交。

撤押

对任意抵押物,可以点击【】按钮。撤押后,在序时簿的“是否撤押”为是。撤押状态的单据无法再被融资业务单据引用。可点击【】进行反操作。

下查

可查看授信额度、借款、信用证、应付票据、银行保函、发行计划、发行情况公告、借款合同、提款等融资业务的关联抵(质)押物的情况。

生成凭证

在“抵(质)押物”序时簿界面,选择一条“生成凭证”=否的记录,单击菜单栏〖业务〗→〖生成凭证〗,或工具栏里的〖〗,可关联生成总账系统的凭证,生成凭证成功后反写抵(质)押物单的“已生成凭证”=是、凭证类型=所生成凭证的“凭证类型”、凭证号=所生成凭证的“凭证号”。

删除凭证

在“抵(质)押物”序时簿界面,选择一条生成凭证=是的记录,单击菜单栏〖业务〗→〖删除凭证〗,或工具栏里的〖〗,可删除关联生成的凭证,删除凭证成功后反写抵(质)押物单的“生成凭证”=否、并清空凭证类型、凭证号。


举例:抵(质)押物可被授信额度、借款、信用证、应付票据、银行保函、发行计划、发行情况公告、借款合同、提款等融资业务的关联,关联的条件是:

1)、授信额度的“授信机构”,或银行保函的“银行”,或应付票据的“承兑人”,或信用证的“开证银行”,或借款的“债权人”等于抵(质)押物管理中的“抵押权人”。

2)、录入借款等单据的制单组织等于抵(质)押物管理中的“债务人”。

3)、已审批状态且是否撤押为否的。

因为“债务人”在录入抵(质)押物记录时,是可以修改的,结合上述的条件,可知道当前组织录入的单据,可被自己组织关联,也可被其他组织关联。

例%2、 所有抵押物的所有权都是环球集团本部,下属A公司向银行借款时,经过集团的同意,将所有权是集团的房产作为抵押。这种情况下,可由集团本部录入抵(质)押物记录,债务人选择是A公司,则A公司在录入借款单时,可以选择集团录入的抵(质)押物记录

例%2、 如上例,假设不是由集团本部录入抵(质)押物记录,而是由A公司录入,这时,A公司只有将抵(质)押物所有权选择“集团本部”即可保存,A公司在录入借款单时,可以选择自己组织录入的抵(质)押物记录




【抵(质)押物管理】-操作手册

抵(质)押物管理抵(质)押物概述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抵押和质押的定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
点击下载文档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
客服QQ
  • 客服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