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实务】--P2成本的安排--收入确认的一般性原则--2023-3-16

栏目:云星空知识作者:金蝶来源:金蝶云社区发布:2024-09-16浏览:1

【成本实务】--P2成本的安排--收入确认的一般性原则--2023-3-16

P2成本的安排


收入确认的一般性原则


  • 导读

一、收入的确认方法

1、收入成本相匹配的原则

2、收入确认的必要条件

3、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


二、关注价外费用



三、一般性业务收入的税会差异





一、收入的确认方法

1、收入成本相匹配的原则

一般而言,成本的编制是从敲定收入开始的;

确定了增值税收入,依照增值税税负,就可以推算出应交增值税税额;

确定了所得税收入,依照所得税税负,就可以推算出应交所得税和利润总额,并进而敲定费用数额。

至于会计收入的确认,首先肯定是要先满足会计准则(否则分录就是有误的),但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税法要求,要兼顾增值税和所得税,从而统筹考虑收入。

是否确认一笔收入,就不是单从会计角度来考虑,更是要从税务稽查的角度来思考。


2、收入确认的必要条件

显然,由于存在税会差异,三类收入(会计、增值税、所得税)在特定情况下会不一致。

这就需要在填制申报表时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没有特殊业务时,一般收入会一致。

那么这种情况下,必须确认的收入有:

(1)、开票收入:凡是开据发票专票、普票)都必须确认收入,不能隐瞒(没有税会差异时);

(2)、未开票,但款项是通过公户结算的:也必须确认,不能隐瞒;

(3)、税额计算时,视同销售收入不能漏(但不影响会计上的收入),

流转税【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有视同销售的规定,是税务稽查的重点;

(4)、有些地方以水电费来考评

要考虑水电费的转换(指制造业)即使没有转换指标(比率)水电费也应该是同步增长。

水电费转换(一般是电费),是指当地会有电费转换指标,转换公式是:

税务(银行)推算值 = 电费/转换指标(率)


比如转换率是10%,则如果电费发票金额是1万(本月),那么税务认定的销售额=1/10%=10 万。

这里有些误区,一般这种方式推算的应该是生产值,即入库产成品,但税务(银行)通常是按全产全销来认定成销售额的。所以,在有转换要求的地区,设定的销售额,不能离电费转换值太远,一般应该大于等于转换值。


3、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的对比表


类型
条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通常的会计收入确认时点
纳税义务与收入确认的差异说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签订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收款日、(或约定收款日)、开票日孰早
销售服务:完工百分比法。无形资产、不动产、转移所有权凭证、交付实物,其中销售不动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前15号建造合同》规定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
如果会计收入确认时点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则与纳税义务产生时点差异较大
销售货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约定收款日、开票日孰早转移所有权凭证、交付实物由千发货时间距离收款时间较远,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较大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
收款日(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先据日)开票日孰早转移所有权凭证、交付实物
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方式发货日、办妥托收手续日孰晚转移所有权凭证、交付实物
采取委托代销方式收到代销清单日(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日)、发货满180天之日、开票日孰早
根据代销合同条款具体分析,于收到代销清单日或者转移所有凭证、交付实物时确认收入
如果于转移所有权凭证、交付实物时确认收入,则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较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收款日、(或转让完成日)、开票日孰早

销售服务:完工百分比法

销售无形资产:转移所有凭证

如果会计收入确认时点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则与纳税义务产生时点差异较大
销售不动产收款日、(或权属变更日)、开票日转移所有权凭证、交付实物,其中销售不动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前15号建造合同》规定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
销售货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发货日、开票日转移所有凭证、交付实物
销售建筑服务、租赁服务
采用预收款方式
预收款日
销售建筑服务:完工百分比法。租赁服务: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纳税义务产生时点与收人确认时点差异一般都较大。
销售货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除外发货日、开票日孰早转移所有凭证、交付实物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除外预收款、(或约定收款日)、开票日孰早完工百分比法


二、关注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注意:

1、价外费用是很重要的知识点,尤其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一旦确认为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一方面要将含税的价外费用换算为不含税的,并入增值税销售额,另一方面要将不含税的金额计入会计收入,不能计入利得或费用(增值税视同销售时除外)。


2、价外费用天然是含税价,计算增值税时需要转换成不含税价。

转换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


3、销售额是否含税的判断:

(1)普通发票含税;

(2)零售行业的销售额一般含税;

(3)价外费用含税;

(4)逾期包装物押金含税;


4、企业销售残次品(废品)、半残品、副产品和下脚料、边角料等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应税销售额



三、一般性业务收入的税会差异

1、先行开票

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会计和所得税:为发出商品并收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所得税: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在发出商品时,以现值或公允价值确认会计收入,合同约定的收款额作为长期应收款,二者的差额挤人“未实现融资收益”。


5、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

(1)、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但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会计和所得税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6、委托代销

增值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会计和所得税: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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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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