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四类:一、实验环境方面(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