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水污染物采集表

1 简介
1.1 功能介绍
环保税水和大气污染物采集表是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环保税水和大气污染物部分的数据来源。用户可通过批量新增或者引入的方式,采集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相关数据,以下简称“水和大气污染物税源”,在纳税申报界面根据系统预置逻辑自动生成财行税申报表。
功能列表:
功能1 批量新增水和大气污染物税源
功能2 批量引入水和大气污染物税源
1.2 应用场景
根据财产和行为税的相关政策规定,用户在进行财行税纳税申报之前,需要先采集污染物排放信息,以作为财行税申报表的数据来源,为后续自动生成财行税申报表提供明细数据支持。
1.3 系统路径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环保税】→【大气、水污染物采集表】
【涉税数据管理】→【污染物排放信息】→【大气、水污染物采集表】
1.4 字段/按钮说明
1.4.1字段说明
1.4.1.1大气、水污染物采集表常用查询过滤条件
字段名称 | 详细解释 |
税务组织 | 默认当前用户有权限的税务组织,支持多选 |
税款所属月份 | 默认不限,支持选择:本月、上月、自定义期间 |
污染物类别 | 默认不限,支持多选包括: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 |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 默认不限,支持多选计算方法包括: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 |
2
1.4.1.2大气、水污染物采集单据列表界面
字段名称 | 详细解释 |
税款所属月份 | 展示当前水和大气污染物税源的税款所属月份 |
税源编码 | 在进行水和大气污染物税源采集之前,需要先维护排放口基础信息。维护好排放口基础信息后,针对每一个排放口均需要分月维护其水和大气污染物税源。因此左侧部分字段即当前污染物排放数据所属的排放口的相关信息 |
排放口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
排放口编号 | |
排放口名称 | |
污染物类别 | |
水污染物种类 | |
污染物名称-项目名称 | |
污染物名称 | |
征收子目 | |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 |
污染物排放量 | 展示不同污染物在不同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下的污染物排放量数据 |
污染当量值 | 展示不同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
污染当量数 | 展示不同污染物根据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当量值计算得到的污染当量数 |
单位税额 | 展示不同污染物的单位税额 |
应纳税额 | 展示不同污染物根据污染当量数和单位税额计算得到的应纳税额 |
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 | 展示不同污染物当期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 |
减免比例 | 展示不同减免政策下的减免比例 |
减免税额 | 展示不同减免政策下的减免税额 |
本期已缴税额 | 展示当前排放口当前污染物本期的实际已缴税额 |
本期应补(退)税额 | 展示当前排放口当前污染物本期的应补(退)税额 |
数据来源 | 通过【新增】生成的税源数据,数据来源为手工新增 通过【引入】生成的税源数据,数据来源为模板引入 |
申报表编号 | 当该税源生成并保存财行税申报表后,会将对应申报表的编号、申报状态、单据状态反写至税源上,此时3个申报标识字段被赋值,该税源被锁定,不可删除,是否可编辑取决于单据是否已提交审核; 当该申报表的申报状态、单据状态改变,或申报表被删除,或纳税申报第一步取消勾选该税期税源,则该税源的申报标识字段清空,该税源被重新释放 |
申报状态 | |
申报表单据状态 |
1.4.1.3【新增】弹窗
字段名称 | 详细解释 |
税务组织 | 选择当前需要维护水和大气污染物税源的组织 |
税款所属月份 | 选择当前需要维护水和大气污染物税源的税款所属月份 |
1.4.1.4【新增弹窗】页签一:一类水、二类水、大气污染物-监测计算法
字段名称 | 详细解释 |
税源编号 | 根据当前选择的税务组织和税款所属月份,系统自动判断当前需要但尚未维护水和大气污染物税源的排污口信息,用户则只需维护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当月的排放数据即可,并且对于其中部分字段系统自动带出上月值,用户只需要检查修改即可; 左侧部分字段即为当前需要维护水和大气污染物税源的排放口的相关信息,系统自动判断带出,不可编辑修改 |
排放口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
排放口编号 | |
排放口名称 | |
污染物类别 | |
水污染物种类 | |
污染物名称-项目名称 | |
污染物名称 | |
征收子目 | |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 |
执行标准 | 按照孰严原则选择填写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无对应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可不填写 |
标准浓度值 | 填写执行标准对应的浓度值。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无对应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可不填写。单位为毫克/升或毫克/标立方米 |
废气(废水)排放量(万标立方米/吨) | 填写当前排放口当前污染物当前月份的排放量 |
实测浓度值 | 采用自动监测的,按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当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填写标记、处理后的自动监测数据。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填写。单位:毫克/标立方米、毫克/升 |
月均浓度值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填写。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折算浓度值;没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实测浓度值。单位:毫克/标立方米、毫克/升 |
最高浓度值 | 采用自动监测的,按照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日平均值填写;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照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最高浓度值填写。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折算浓度值;没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实测浓度值。单位:毫克/标立方米、毫克/升 |
污染物排放量(千克) | 污染物排放量默认为废气(废水)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1000),但对于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也可按照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手工录入排放量 |
污染当量值(千克/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污染当量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特征值填写 |
污染当量数 | 根据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当量值自动计算,同时需要关注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当量值的单位是否一致 |
单位税额 | 根据各地政策规定填写当前排放口对应的污染物的单位税额 |
应纳税额 | 根据污染当量数和单位税额自动计算 |
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 | 系统会根据预置逻辑自动判断当前排污数据可享受的减免政策,同时支持手动选择 |
减免比例 | 根据不同减免政策自动判断该政策可以享受的减免比例 |
减免税额 | 根据应纳税额和减免比例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
本期已缴税额 | 填写当前排放口当前污染物本期实际缴纳税额 |
本期应补(退)税额 | 根据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和本期已缴税额自动计算本期应补(退)税额 |
1.4.1.5【新增弹窗】页签二:一类水、二类水、大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法
字段名称 | 详细解释 |
税源编号 | 根据当前选择的税务组织和税款所属月份,系统自动判断当前需要但尚未维护水和大气污染物税源的排污口信息,用户则只需维护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当月的排放数据即可,并且对于其中部分字段系统自动带出上月值,用户只需要检查修改即可; 左侧部分字段即为当前需要维护水和大气污染物税源的排放口的相关信息,系统自动判断带出,不可编辑修改 |
排放口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
排放口编号 | |
排放口名称 | |
污染物类别 | |
水污染物种类 | |
污染物名称-项目名称 | |
污染物名称 | |
征收子目 | |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 |
执行标准 | 按照孰严原则选择填写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无对应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可不填写 |
标准浓度值 | 填写执行标准对应的浓度值。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无对应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可不填写。单位为毫克/升或毫克/标立方米 |
污染物单位 | 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子项填写 |
计税基数单位 | 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母项填写,即填写前述适用产排污系数表中的产品产量或原材料耗用量单位 |
计算基数 | 填写产品产量值或原材料耗用值。 |
适用系数 | 当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产污系数法时,选择产污系数;当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法时,选择排污系数 |
产污系数 | 使用产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填写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污系数 |
排污系数 | 使用排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填写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排污系数 |
换算值 | 根据污染物单位的不同,自动判断换算值将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换算为千克 |
污染物排放量(千克) | 采用产排污系数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排污系数(或产污系数)×换算值 |
污染当量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污染当量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特征值填写。 |
污染当量数 | 根据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当量值自动计算,同时需要关注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当量值的单位是否一致 |
单位税额 | 根据各地政策规定填写当前排放口对应的污染物的单位税额 |
应纳税额 | 根据污染当量数和单位税额自动计算 |
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 | 系统会根据预置逻辑自动判断当前排污数据可享受的减免政策,同时支持手动选择 |
减免比例 | 根据不同减免政策自动判断该政策可以享受的减免比例 |
减免税额 | 根据应纳税额和减免比例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
本期已缴税额 | 填写当前排放口当前污染物本期实际缴纳税额 |
本期应补(退)税额 | 根据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和本期已缴税额自动计算本期应补(退)税额 |
1.4.1.6【新增弹窗】页签三:一类水、二类水、大气污染物-物料衡算法
字段名称 | 详细解释 |
税源编号 | 根据当前选择的税务组织和税款所属月份,系统自动判断当前需要但尚未维护水和大气污染物税源的排污口信息,用户则只需维护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当月的排放数据即可,并且对于其中部分字段系统自动带出上月值,用户只需要检查修改即可; 左侧部分字段即为当前需要维护水和大气污染物税源的排放口的相关信息,系统自动判断带出,不可编辑修改 |
排放口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
排放口编号 | |
排放口名称 | |
污染物类别 | |
水污染物种类 | |
污染物名称-项目名称 | |
污染物名称 | |
征收子目 | |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 |
执行标准 | 按照孰严原则选择填写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无对应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可不填写 |
标准浓度值 | 填写执行标准对应的浓度值。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无对应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可不填写。单位为毫克/升或毫克/标立方米 |
污染物排放量(千克) | 采用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纳税人适用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填写污染物排放量(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
污染当量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污染当量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特征值填写 |
污染当量数 | 根据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当量值自动计算,同时需要关注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当量值的单位是否一致 |
单位税额 | 根据各地政策规定填写当前排放口对应的污染物的单位税额 |
应纳税额 | 根据污染当量数和单位税额自动计算 |
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 | 物料衡算方法下暂不支持选择减免性质代码 |
本期已缴税额 | 填写当前排放口当前污染物本期实际缴纳税额 |
本期应补(退)税额 | 根据应纳税额和本期已缴税额自动计算本期应补(退)税额 |
1.4.1.7【新增弹窗】页签四: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水污染物
字段名称 | 详细解释 |
税源编号 | 根据当前选择的税务组织和税款所属月份,系统自动判断当前需要但尚未维护水和大气污染物税源的排污口信息,用户则只需维护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当月的排放数据即可,并且对于其中部分字段系统自动带出上月值,用户只需要检查修改即可; 左侧部分字段即为当前需要维护水和大气污染物税源的排放口的相关信息,系统自动判断带出,不可编辑修改 |
排放口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
排放口编号 | |
排放口名称 | |
污染物类别 | |
水污染物种类 | |
污染物名称 | |
征收子目 | |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 |
执行标准 | 按照孰严原则选择填写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无对应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可不填写 |
标准浓度值 | 填写执行标准对应的浓度值。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无对应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可不填写。单位为毫克/升或毫克/标立方米 |
废气(废水)排放量(吨) | 填写当前排放口当前污染物的排放量 |
色度超标倍数 | 若当前排放口当前污染物为色度时,需要填写色度超标倍数 |
污染物排放量(吨) | 当污染物是“pH 值”、“大肠菌群数(超标)”、“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时,污染物排放量=废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吨)。当污染物是“色度”时,污染物排放量=废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吨)×色度超标倍数 |
污染当量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污染当量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特征值填写 |
污染当量数 | 根据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当量值自动计算,同时需要关注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当量值的单位是否一致 |
单位税额 | 根据各地政策规定填写当前排放口对应的污染物的单位税额 |
应纳税额 | 根据污染当量数和单位税额自动计算 |
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 | 系统会根据预置逻辑自动判断当前排污数据可享受的减免政策,同时支持手动选择 |
减免比例 | 根据不同减免政策自动判断该政策可以享受的减免比例 |
减免税额 | 根据应纳税额和减免比例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
本期已缴税额 | 填写当前排放口当前污染物本期实际缴纳税额 |
本期应补(退) |
大气、水污染物采集表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