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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如何取数?

来源:金蝶云社区作者:金蝶2024-09-2215

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如何取数?

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如何取数?

一、相关政策法规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取数实现步骤:

步骤1:维护税务组织及纳税主体基本信息

虽然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不是一个纳税主体,没有税号,但在税务云系统中,为一个组织配置取数规则从而实现自动取数的前提,是该组织的纳税主体基本信息维护完成。我们可通过以下操作实现

1、为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新建一个税务组织,将其同步至税务云,维护税务组织信息时,关闭“纳税主体”开关,税号可以填写总机构税号,后面加上01以作区分。


2、维护该税务组织的纳税主体基本信息,填写必填信息,打开企业所得税税种卡片,维护【企业登记时间】。


步骤2配置所得税汇总方案

在企业所得税汇总方案中,将独立生产经营部门(非纳税主体的税务组织)配置为汇总组织的二级分支机构,打开“分摊标识”开关。


步骤3:配置台账项目取数规则

独立生产经营部门需要在总机构的申报表上体现分摊税额,实现自动取数的前提是配置三因素台账取数规则。可为其单独配置取数规则,也可共享上级组织的取数规则。

注:由于独立生产

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如何取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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