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口基础信息

1 简介
1.1 功能介绍
用户可以在财产和行为税应用或涉税数据管理应用中的排污口基础信息列表中通过批量引入或手工新增排污口基础信息,本信息表提供了以下功能:
1、批量引入引出排污口基础信息数据
2、采集/维护排污口基础信息,包括且不限于税源编号、排放口编号、污染物类别、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税源有效期起止等。
1.2 应用场景
用户申报财产和行为税中环境保护税时,应先进行排污口基础信息登记,否则无法采集污染物税源数据,无法自动生成申报表。
1.3 系统路径
【税务云】→【涉税数据管理】→【污染排放信息】→【排污口基础信息采集】→【排污口基础信息】
【税务云】→【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环保税】→【排污口基础信息】
1.4 字段/按钮说明
1.4.1字段说明
1.4.1.1 排污口基础信息列表常用查询过滤条件字段说明
字段名称 | 详细解释 |
税务组织 | 默认当前用户有权限的税务组织,支持多选 |
税源有效期起 | 默认不限,支持选择:本月、上月、过去三个月、自定义期间 |
状态 | 默认不限,支持选择:启用、禁用 |
1.4.1.2 排污口基础信息列表字段说明
字段名称 | 详细解释 |
税务组织 | 应税排污税务组织(企业)名称 |
税源编号 | 展示当前排放口由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或者贮存、处置或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情况赋予编号 |
| 排放口所属主管税务机关 | 展示当前排放口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 |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展示纳税人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编号 |
排放口编号 | 展示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编号 |
排放口或噪声源名称 | 展示排放口位置、噪声源位置或施工项目名称等自行命名每一个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等的名称 |
| 生产经营所在乡 | 展示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所在街道乡镇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展示纳税人实际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税源有效期起 税源有效期止 |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用户,展示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止日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展示污染物排放口启用时间、噪声源所在厂区的投入生产日期或施工项目实际起止日期 |
| 状态 | 展示该排放口的数据状态,包括启用、禁用 |
1.4.1.3 排污口基础信息新增表单字段说明
字段名称 | 详细解释 |
税务组织 | 应税排污税务组织(企业)名称 |
税源编号 | 填写当前排放口由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或者贮存、处置或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情况赋予编号 |
排放口所属主管税务机关 | 选择当前排放口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请注意该税务机关与当前税务组织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一致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若纳税人取得的排污许可证,选择对应的排污许可证的编号 |
排放口编号 | 填写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编号 |
排放口或噪声源名称 | 填写排放口位置、噪声源位置或施工项目名称等自行命名每一个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等的名称 |
生产经营所在乡 | 选择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所在街道乡镇 |
经纬度 | 填写当前排放口的经度和纬度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填写该排放口实际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税源有效期起/止 |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用户,填写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止日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填写污染物排放口启用时间、噪声源所在厂区的投入生产日期或施工项目实际起止日期。后续维护污染物排放数据的税源信息时,仅支持对在有效期范围内的排放口数据维护税源信息 |
污染物类别 | 选择填写当前排放口的污染物的类别,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
水污染物种类 | 当污染物类别为水污染物时,选择填写水污染物的种类,包括:第一类水污染物;第二类水污染物;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水污染物;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 |
污染物名称 | 根据前文选择的污染物类别和水污染物种类,选择填写该种类下的污染物的名称;同时对于特殊污染物需要用手工填写对应的污染物名称,如适用产排污系数的污染物、适用抽样测算的污染物、海洋工程产生的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其他固体废物,需要手工填写的具体的污染物名称 |
产排污系数的污染物名称 | 当污染物名称为“适用产排污系数的污染物”时,需要填写对应的污染物名称(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对应的“污染物指标”填写) |
抽样测算的污染物名称 | 当污染物名称为“适用抽样测算的污染物”时,需要填写对应的污染物名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污染物名称填写) |
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名称 | 当污染物名称为“海洋工程产生的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时,需要填写对应的污染物名称(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填写大气污染物具体名称,如“二氧化硫—海洋工程(气)”、“氮氧化物—海洋工程(气)”、“一氧化碳—海洋工程(气)”等;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填写海洋工程相应水污染物名称:“石油类—海洋工程(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石油类—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汞—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镉—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化学需氧量(CODcr)—海洋工程(生活污水)”;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生活垃圾的,填写“生活垃圾—海洋工程”) |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 选择该排放口的污染物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包括: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抽样测算、不适用等。(当污染物为“适用产排污系数的污染物”时,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产排污系数”;当污染物为“适用抽样测算的污染物”时,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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