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探秘系列】一起学习《收入、费用和利润》相关知识--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同意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或两者)作出的变更。
三种情形 | 合同变更部分特征 |
情形一:原合同+新合同 (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 | 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量】及合同价款【价】,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且匹配】 |
情形二:原合同终止,新合同订立 | 不属于情形一,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 |
情形三:原合同继续 (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 不属于情形一,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 |
情形一: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变更部分:新增 【量+价】,且匹配
【提示】判断新增合同价款是否反映了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时,应当考虑为反映该特定合同的具体情况而对新增商品价格所作的适当调整。例如,在合同变更时,企业由于无须发生为发展新客户等所须发生的相关销售费用,可能会向客户提供一定的折扣,从而在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基础上予以适当调整。
【补充例题24】甲公司承诺向某客户销售120件产品,每件产品售价100元。该批产品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且将于未来6个月内陆续转让给该客户。甲公司将其中的60件产品转让给该客户后,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甲公司承诺向该客户额外销售30件相同的产品,这30件产品与原合同中的产品可明确区分,其售价为每件95元 (假定该价格反映了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解析】由于新增的30件产品是可明确区分的,且新增的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产品的单独售价,因此,该合同变更实际上构成了一份单独的、在未来销售30件产品的新合同,该新合同并不影响对原合同的会计处理。甲公司应当对原合同中的120件产品按每件产品100元确认收入,对新合同中的30 件产品按每件产品95元确认收入。
情形二: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变更不属于情形一,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重新计算)。
新合同的交易价格=原合同交易价格中尚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合同变更中客户已承诺的对价金额。
【沿用上例25】甲公司新增销售的30件(原合同120件,已履行60件,未履行60件,新增30件未履行)产品售价为每件80元(假定该价格不能反映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

【解析】对于合同变更新增的30件产品,由于其售价不能反映该产品在合同变更时的单独售价,因此,该合同变更不能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由于尚未转让给客户的产品(包括原合同中尚未交付的60件产品以及新增的30件产品)与已转让的产品是可明确区分的,因此,甲公司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的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该新合同中,剩余产品为90件 ,其对价为8 400元,即原合同下尚未确认收入的客户已承诺对价6 000元 (100×60) 与合同变更部分的对价2 400元 (80×30) 之和, 新合同中的90件产品每件产品应确认收入为93.33元(8 400/90)。
【例题26】A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每周为客户的办公楼提供保洁服务,合同期限为三年,客户每年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10万元(假定该价格反映了合同开始日该项服务的单独售价)。在第二年末,合同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将第三年的服务费调整为8万元(假定该价格反映了合同变更日该项服务的单独售价),同时以20万元的价格将合同期限延长三年(假定该价格不反映合同变更日该三年服务的单独售价),即每年的服务费6.67万元,于每年年初支付。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解析】本例中,在合同开始日,A公司认为其每周为客户提供的保洁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但由于A公司向客户转让的是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服务,因此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见后文所述)。在合同开始的前两年,即合同变更之前,A公司每年确认收入10万元。
在合同变更日,由于新增的三年保洁服务的价格不能反映该服务在合同变更时的单独售价,因此,该合同变更不能作为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由于在剩余合同期间需提供的服务与已提供的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A公司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中未履约的部分与合同变更合并为一份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该新合同的合同期限为四年,对价为28万元,即原合同下尚未确认收入的对价8万元与新增的三年服务相应的对价20万元之和,新合同中A公司每年确认的收入为7万元(28万元÷4年)。
补充账务处理:
第1-3年 借:银行存款 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第三年 借:银行存款 8
贷:主营业务收入 7
合同负债 1
第4-6年 借:银行存款 6.67
合同负债 0.33
贷:主营业务收入 7
情形三: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
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等。
【例题27】20×7年1月15日,乙建筑公司和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 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在客户自有土地上建造一幢办公楼,预计合同总成本为700万元。假定该建造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并根据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
截至20×7年末,乙公司累计已发生成本420万元,履约进度为60%(420万元÷700万元)。因此,乙公司在20×7年确认收入600万元(1 000万元×60%)。20×8年初,合同双方同意更改该办公楼屋顶的设计,合同价格和预计总成本因此而分别增加200万元和120万元。
【解析】在本例中,由于合同变更后拟提供的剩余服务与在合同变更日或之前已提供的服务不可明确区分(即合同仍为单项履约义务),因此,乙公司应当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变更后的交易价格为1 200万元(1 00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重新估计的履约进度为51.2%[420万元÷(700万元+12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变更日应额外确认收入14.4万元(51.2%×1 200万元-600万元)。
【例题28·单选题】20×7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额为20 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在乙公司自有土地上为乙公司建造一栋办公楼。截至20×7年12月20日止,甲公司累计已发生成本6 500万元。20×7年12月25日,经协商合同双方同意变更合同范围,增加装修办公楼的服务内容,合同价格相应增加3 400万元。假定上述新增合同价款不能反映装修服务的单独售价,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关于上述合同变更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B.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C.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作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D.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于完成装修服务时确认收入
【答案】B
【解析】合同变更后增加商品的合同价款不能反映装修服务的单独售价,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等。
【提示】企业应当区分交易价格的变动是属于合同变更还是可变对价。
可变对价能够合理预期合同双方均可能对合同价格提出调整;合同变更主要体现为需要合同签订双方重新谈判及修订。
在合同开始日根据其所获得的相关信息无法合理预期的,由此导致的合同各方达成协议批准对原合同价格作出的变更,不属于可变对价,应作为合同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例题29】甲公司与客户乙公司签订合同,在一年内以固定单价100元向乙公司交付120件标准配件,无折扣、折让等金额可变条款,且根据甲公司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甲公司不会提供价格折让等可能导致对价金额可变的安排。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60件配件后,市场新出现一款竞争产品,单价为每件65元。为了维系客户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将剩余60件配件的价格降为每件60元,已转让的60件配件与未转让的60件配件可明确区分。假定不考虑亏损合同等其他因素。
已转让60件,每件按100元确认收入;未转让部分,以后转让时每件按60元确认收入。
本例中,由于合同无折扣、折让等金额可变条款,且根据甲公司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甲公司不会提供价格折让等可能导致对价金额可变的安排,该价格折让是市场条件的变化引发,这种变化是甲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根据其所获得的相关信息无法合理预期的,由此导致的合同各方达成协议批准对原合同价格作出的变更,不属于可变对价,应作为合同变更进行会计处理。该合同变更未增加可明确区分的商品,甲公司已转让的商品(已转让的60件配件)与未转让的商品(未转让的60件配件)之间可明确区分,因此,该合同变更应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剩余60件配件时,确认收入3 600元 (60×60)。本案例不涉及亏损合同的相关会计处理分析。
【例题30】 2×20年1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乙公司签订合同,在一年内以固定单价100元向乙公司交付120件标准配件。甲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表明,在该商品出现瑕疵时,将根据商品的具体瑕疵情况给予客户价格折让,企业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认为会向客户提供一定的价格折让。合同开始日,甲公司估计将提供300元价格折让。2×20年1月3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60件配件,假定乙公司已取得60件配件的控制权,甲公司确认收入5 850元(100×60-300×60/120)。 2×20年1月31日,乙公司发现配件存在质量瑕疵,需要返工,甲公司返工处理后,乙公司对返工后的配件表示满意。甲公司对存在质量瑕疵配件提供的返工服务是为了保证销售的配件符合既定标准,属于保证类质量保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甲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对相关的质保义务进行了会计处理。2×20年1月31日,为了维系客户关系,甲公司按以往的习惯做法主动提出对合同中120件配件给予每件3元的价格折让,共计360元,该折让符合甲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通过调整剩余60件配件价格的形式提供价格折让,即将待交付的60件配件的单价调整为94元。
本例中,甲公司后续实际给予的折扣与初始预计的折扣差异属于相关不确定性消除而发生的可变对价的变化,而非合同变更导致的,应作为合同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进行会计处理。由于并无证据表明甲公司给予的价格折让与某部分履约义务相关,因此甲公司给予的价格折让与整个合同相关,应当分摊至合同中的各项履约义务,其中,已交付的60件配件的履约义务已经完成,其控制权已经转移, 因此,甲公司在交易价格发生变动的当期,将价格折让增加额60元(360-300)分摊至已交付的60件配件和尚未交付的60件配件,已交付60件配件的销售折让变化应冲
【财务探秘系列】一起学习《收入、费用和利润》相关知识--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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