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质)押物管理】-操作手册

抵(质)押物管理
抵(质)押物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抵押和质押的定义: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该模块就是对融资业务发生时,签定的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进行管理和后续跟踪。
抵(质)押物业务处理
【用途与目的】
本功能是企业抵押或者质押物品登记及后续相关处理、。
【操作路径】
选择〖应用中心〗→〖资金管理〗→〖融资管理〗→〖抵抵(质)押物管理〗→〖抵(质)押物业务处理〗
【使用时机】
抵(质)押物新增、编辑、审批、反审批、撤押。
【操作说明】
选择〖应用中心〗→〖资金管理〗→〖融资管理〗→〖抵(质)押物管理〗→〖抵(质)押物业务处理〗,弹出“抵(质)押物”的查询界面,如下图所示:

在过滤条件中,可根据抵(质)押物的属性、种类、或债权人进行过滤查询。
设置查询条件后单击【确定】进入“抵(质)押物”序时簿界面,如下图所示:

在“抵(质)押物”序时簿界面,单击菜单栏〖文件〗→〖新增〗,或工具栏里的〖
〗,进入抵(质)押物编辑界面,如下图所示:

以下对几个重要要素的说明:
单据主要要素 | 说 明 |
属性 | 支持抵押、质押、反担保3种,如果属性是抵押的,在融资业务发生时,在“抵押”页签可选择该单据。如果属性是质押的,在融资业务发生时,在“质押”页签可选择该单据。 |
抵(质)押物种类 | F7选择基础资料-抵(质)押物种类。 |
抵押权人 | 即借款合同中的借出款项的人,一般情况下是借出款项的银行。F7,如果是集团外,弹出金融机构,如果是集团内,弹出组织机构供用户选择。 |
债务人 | 即借款合同中的借入款项的人,可以是当前组织,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
抵(质)押物所有权 | 即抵(质)押物的所有权人,勾上前面的多选框,则表示所有权为当前组织名称,去掉勾勾,则可手工录入其他公司的名称。 |
可抵押价值 | 可抵押价值=评估价值×抵押率/100。系统根据所录入的评估价值自动计算 |
抵(质)押情况跟踪 | 新增时,没有内容,由融资业务关联后,将关联情况反写回来的。 |
单击提交【】即可保存。
• 应收票据质押
用户在票据系统的应收票据序时簿界面,选择一张或多张登记状态的应收票据,点击【质押】,即可在抵(质)押物序时簿生成一条属性为“质押”的记录。
• 修改
在“抵(质)押物”序时簿界面,选中某张提交状态的记录,单击菜单栏〖编辑〗→〖修改〗,或工具栏里的〖
〗,进入选中记录的编辑界面,修改完成后单击提交【】即可。
• 删除
在“抵(质)押物”序时簿界面,选中一条状态=提交且无下游单据的记录,单击菜单栏〖编辑〗→〖删除〗,或工具栏里的〖
〗按钮,即可将抵(质)押物单删除。
• 审批
在“抵(质)押物”序时簿界面,选择一条或多条提交状态的记录,单击菜单栏〖业务〗→〖审批〗,或工具栏里的〖
〗,可对抵(质)押物进行审批或批量审批操作,审批完成,置所选全部记录状态=已审批。已审批状态的抵(质)押物单才能被融资业务单据引用。
系统提供工作流审批和本地审批两种方式。
• 反审批
在“抵(质)押物”序时簿界面,选择一条或多条状态=已审批且未被融资业务单据引用的记录,单击菜单栏〖
【抵(质)押物管理】-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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