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损耗率】-操作手册

合理损耗率
合理损耗录业务相关属性说明:
• 损耗率
指生产企业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根据正常的残次和损耗情况在核定单位产品的消耗和总耗料量后所确定,损耗的一定比率。
• 合理损耗率
指在确定损耗率之后,然后由于物品在储存、运输、加工过程中出现大量损耗;其主要原因是因为采购时由于水份较大,在储存过程中由于露天储存风沙较大,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物品损坏而造成的实际损耗,而这部分损耗在自己所定义的损耗率范围之内,即为合理损耗。因此,由于以上某种物料的特殊属性导致的合理损耗。在这部分合理损耗率范围之内的损耗就不算做途损。
• 合理损耗率的相关项
合理损耗率通常与发运组织、承运商、发运路线、物料相关
• 合理损耗率的业务说明
• 合理损耗率只能大于或等于零,不存在负数,且确定合理损耗率后,根据物料的数量,计算出合理损耗数量与合理损耗基本数量
• 即进入发运单编辑界面,录入发运组织、主承运商、发运路线、物料数量,带出合理损耗率后,计算出合理损耗数量=数量*合理损耗率/100、合理损耗基本数量=合理损耗数量*计量单位与基本计量单位换算率
• 举例分析:物料A数量为100,合理损耗率为5%,则合理损耗数量=100*5/100=5,如果计量单位与基本计量单位换算率为1,则合理损耗基本数量=5*1=5。如果计量单位与基本计量单位换算率为0.5,则合理损耗基本数量=5*0.5=2.5
• 发运单取合理损耗率的取数逻辑:发运单必须录入了单头的发运组织、主承运商、发运路线后才能进行合理损耗率的取值
• 发运单的承运商、物料、发运路线、发运组织变化,都要激发合理损耗率的取数。取数优先顺序为:
发运组织+发运路线+物料+承运商;
发运组织+发运路线+物料+空承运商;
发运组织+发运路线+物料组+承运商;
发运组织+发运路线+物料组+空承运商。
如果同一组合下有多条数据,取审核日期最大的。
• 举例分析:通过维护合理损耗率后,修改发运单中的承运商、物料、发运路线、发运组织后都要触发合理损耗率的取数。
即:(1)如果同一物料,在发运组织和发运路线相同的情况下,维护了2种合理损耗率,一种是带有承运商,一种是空承运商,则发运单中合理损耗率的取值优先取带有承运商的
(2)如果同一物料,在发运组织和发运路线相同的情况下,维护了3种合理损耗率,一种是物料+承运商,一种是物料+空承运商,一种是物料组+承运商,则发运单中合理损耗率的取值优先取物料+承运商的,其次取物料+空承运商,最后取物料组+承运商的。
• 在发运的过程中,存在合理损耗的情况,关闭发运单如何判断是否进行途损赔偿
(1)当合理损耗数量为正数,签收界面中签收(实收)途损数量为正数时,则由签收(实收)途损数量-合理损耗数量来判断是否进行途损赔偿,当签收(实收)途损数量-合理损耗数量〉0时,关联(自动)生成途损单,进行途损赔偿,所赔偿的途损数量就等于签收(实收)途损数量-合理损耗数量,当签收(实收)途损数量-合理损耗数量小于等于0时,则在合理损耗范围之内,不关联(自动)生成途损单,即不进行途损赔偿
(2)当合理损耗数量为正数,签收(实收)途损数量为负数时,则关联(自动)生成的途损单的途损数量直接等于发运单的签收(实收)途损数量。
(3)当合理损耗数量为0,签收界面中签收(实收)途损数量为正数或负数时,此时关闭发运单后,则关联(自动)生成途损单,生成途损单的途损数量就等于签收(实收)途损数量
(4)当合理损耗为正数,签收界面中签收(实收)途损数量为0时,则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途损,则不进行途损赔偿,此时不生成途损单。
• 参数控制发运单关闭生成途损单(参数默认值为“是”)
因为建滔对于途损的计算,分成单车和按月结算两种。目前系统的途损单都是在发运单关闭时,自动生成的,这样就无法满足按月结算的应用。故增加此参数,用来满足按月结算的业务场景。
(1)当发运管理下参数“发运单关闭时,是否自动生成途损单”的参数设置为是时,则发运单关闭后,自动生成途损单
(2)当发运管理下参数“发运单关闭时,是否自动生成途损单”的参数设置为否时,则发运单关闭后,不自动生成途损单,由用户通过关联发运单生成途损单。这样,不但能处理按月结算,也可以处理其他客户按季度或者半月结算等场景。
合理损耗数量对途损计算的影响(按单结算)
(1)当发运单签收(实收)途损数量为正数,且签收(实收)途损数量〉合理损耗数量时,发运单关闭后自动(关联)生成途损单中的途损数量=签收(实收)途损数量-合理损耗数量
举例:物料A数量为100,合理损耗率为5%,则合理损耗数量=100*5/100=5,签收(实收)途损数量=10,即签收(实收)数量〉合理损耗数量,则发运单关闭后关联(自动)生成途损单中的途损数量=签收(实收)途损数量-合理损耗数量=10-5=5
(2)当发运单签收(实收)途损数量为正数,且签收(实收)途损数量〈合理损耗数量时
举例:物料A数量为100,合理损耗率为5%,则合理损耗数量=100*5/100=5,发运单签收(实收)途损数量=3,此时发运单关闭后不自动(关联)生成途损单
(3)当发运单签收(实收)途损数量等于0时,此时发运单关闭后不自动生成途损单
举例:物料A数量为100,合理损耗率为5%,则合理损耗数量=100*5/100=5,发运单签收(实收)途损数量=0时,不存在途损,则发运单关闭后不自动(关联)生成途损单,(与合理损耗率无关)
(4)当发运单签收(实收)途损数量为负数时,此时发运单关闭后自动生成途损单,且生成途损单的途损数量=发运单的签收(实收)途损数量
举例:物料A数量为100,合理损耗率为5%,则合理损耗数量=100*5/100=5,发运单签收(实收)途损数量=-5,此时发运单关闭后自动(关联)生成途损单,且途损单的途损数量=发运单的签收(实收)途损数量=-5,(与合理损耗率无关)。
合理损耗数量对途损计算的影响(合并结算)
• 满足前面按单结算合理损耗数量对途损数量的计算逻辑,因为要处理合理损耗以及按月结算的业务场景,需要修改途损单生成的逻辑。之前标准产品没有合理损耗率的处理,且只提供了按发运单结算的业务处理,即,发运单在签收关闭时,自动生成途损单,而目前实现了多张关闭状态的发运单关联生成途损单。
• 合并条件如下:发运单单据必须满足相同的发运组织,相同的发运类型、相同的主承运商才能进行合并计算
• 举例:比如物料A,合理损耗率为5%:数量100,合理损耗数量为5。
则做三张物料A,数量为100的发运单,则关联三张销售出库单,只是出库后签收数量不同,则损耗也不同,即:
出库100,签收94,损耗为6;
出库100,签收95,损耗为5;
出库100,签收97,损耗为3。
如果按单每笔来进行结算,则第1笔需要索赔。索赔数量是6-5=1;
实际要求是:三笔合在一起进行索赔。由于损耗为6+5+3=14小于合理损耗数量15;则不需要进行索赔。
• 对于多张关闭状态的发运单,支持在序时簿界面选中后进行关联生成合并途损单,情况如下:
(1)存在相同的发运组织、相同的主承运商、相同的发运类型时进行合并结算
a、 如果存在物料相同、计量单位相同的分录,对物料分录按计
【合理损耗率】-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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